当前位置:首页 >> 学校工作 >> 学生工作 >> 政策制度

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自治区资助部分)

2023-06-25 15:02 来源: 威尼斯人官网

1.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 ①大学新生: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且录取当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②在读学生:2021年以后年度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2021年之前入学的在读学生)。

资助标准: 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6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24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6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18000元。

同时具备低保、孤儿等条件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到户籍所在旗县(市、区)的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

2.自治区奖学金

用于奖励自治区高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自治区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3.自治区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自治区高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4.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生自愿到自治区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本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金额实行补偿代偿;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内蒙古自治区助学中心

2023年6月

打印
分享到:
关闭